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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2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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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建築顧問前高層貪污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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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區域法院今天(2月2日)裁定,50歲的李健國及43歲的黃耀強,因監督翻新工程索取及收受利益,被控串謀索取利益及接受利益,各判入獄10個月。

 

     案情透露,駿昇營造有限公司2006年4月,獲分判價值840萬元的合約,為瑜伽中心進行翻新工程。戴德梁行獲該公司聘為顧問,負責監督工程的進度及審批工程付款予駿昇。

 

     李健國及黃耀強案發時分別是戴德梁行前董事總經理及前董事。2006年4 - 9月期間,他們與戴德梁行1名設計經理串謀,向駿昇董事潘順洪及1名地盤管工,索取14萬元佣金。

 

     該筆佣金相等於戴德梁行須支付駿昇的合約款額的2%;李健國及黃耀強索取佣金,作為監督駿昇展開翻身工程時,對駿昇予以或曾經予以優待的報酬。

 

     但該名設計經理向駿昇地盤管工表示,不欲攤分該筆佣金,而駿昇只須給予李健國及黃耀強90,000元作為報酬。2006年8月,李健國及黃耀強透過該設計經理,向潘順洪分別收受40,000元及50,000元。

 

     58歲的潘順洪早前承認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被判履行80小時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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