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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26日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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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建築物條例七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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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阻止火勢蔓延的消防安全裝置
防火:為符合新法例,舊式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或需改善消防裝置,以阻止火勢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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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明天(4月27日)刊憲,7月1日生效,分階段改善1987年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

 

     條例實施首階段涵蓋9,000幢綜合用途建築物,預期在10年內完成。第2階段涵蓋約3,000幢私人住用建築物,1973年前落成的建築物可獲優先處理。

 

     保安局今天指出,條例實施首階段涵蓋9,000幢在1987年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建築物,預期在10年內完成。

 

     在首6年,當局將處理其中約5,000幢,1973年前落成的私人綜合用途建築物;約4,000幢在1973 - 87年間建成的同類建築物,在餘下4年內處理。

 

     在綜合用途建築物的改善計劃完成後,將展開次階段,涵蓋約3,000幢1987年前落成的私人住用建築物,其中1973年前落成的建築物可獲優先處理,但樓高不多於3層的住用建築物可獲得豁免。

 

     鑑於令部分建築物業主遵從某些消防安全規定有實際困難,因此,消防處及屋宇署在不損害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而務實的方式處理有關個案,例如視乎情況延長遵從指示的期限,以及放寬甚或豁免某些規定。

 

     業主可獲得財政及技術援助。由屋宇署管理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以及房屋協會的家居維修貸款計劃和樓宇維修資助計劃,可為業主們提供各項的資助及貸款,以便他們進行改善工程。

 

     消防處與屋宇署將透過巡查、發出勸喻函件、論壇和講座,向業主及佔用人解釋新的規定。民政事務總署會繼續協助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以便利條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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