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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12日
入境
*

專才及資本投資者受養人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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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

     入境事務處公布,下周一(5月15日)起,獲准以專業人才來港就業,或以資本投資者身份來港的人士,其受養人毋須向入境處處長申請,即可在港工作;這有助加強本港吸納專業人才及投資者的優勢。

 

     然而,獲准以學生身份來港人士的受養人的安排則維持不變。

 

     自2003年7月起,獲准以專業人才身份來港就業,或以資本投資者身份來港的人士,其受養人除非獲得入境處處長許可,不可在港工作。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2月時宣布,鑑於本港的經濟和就業情況改善,決定撤銷上述規定,以加強香港吸納專才的優勢。有關詳情,可瀏覽這裡

 

     入境處今天表示,這些類別的受養人,如在5月15日或以後獲簽發受養人簽證或進入許可,只受在港逗留期限的限制,在港工作則不受限制。

 

     這些類別的受養人,如目前正受不得從事僱傭工作的逗留條件所限制,可向入境處申請撤銷該項限制;有關申請毋須繳費。

 

     他們也可選擇待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處申請延期逗留,有關不得工作的限制,在他們獲准延期逗留時一併撤銷。

 

     然而,獲准以學生身份來港人士的受養人的安排則維持不變,即該等受養人須先獲得入境處處長准許,才可在港工作。

 

     市民如有查詢,可致電入境事務處熱線2824 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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