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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12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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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鳳騙十三萬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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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北區區議會主席李國鳳和前北區區議員鄧根年,以虛假租單騙取租金開支,分別涉及款項逾129,000元及30,000元,今天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刑。李國鳳被判入獄4個月,鄧根年則被判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吳承威宣判時指出,李國鳳所犯的罪行嚴重,而且違反誠信,故須判處入獄。

 

     李國鳳准以現金2,000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判刑上訴;並受命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開香港。

 

     53歲的李國鳳,在2000年1月至2002年5月期間,擔任粉嶺區鄉事委會主席及北區區議員,並在2004年1月獲選為北區區議會主席。

 

     期間他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租約,聲稱以月租5,000元,租用粉嶺鄉事委員會會址1樓半層,作為他的區議員辦事處。

 

     李國鳳另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合共29張租單,虛假地表示涉及的租金開支共達145,000元,以誘使秘書處向他發還129,027元租金開支。

 

     兩名被告較早時各承認1項欺詐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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