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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3日

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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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修例保障聯合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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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條例草案》明天刊登憲報,5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保安局表示,草案旨在訂立對於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地方觸犯《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禁止的罪行的域外管轄權。

 

     條例草案就威脅進行《公約》禁止的襲擊罪行,訂定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以反映國際間認同有需要阻嚇該等罪行。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規定,締約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有關人員。

 

     保安局表示,香港現有的行政措施及法例,已符合《公約》大部分的規定。

 

     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將訂立附屬法例《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令》及《逃犯(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令》,並交由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令》旨在實施公約的規定,即如果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被捕或被扣,不應對他們進行訊問,而應立即將他們釋放或交還給聯合國或其他有關當局。

 

    《逃犯(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令》旨在實施公約有關引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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