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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27日
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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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局倡綜合傳送者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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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

     電訊管理局建議,撤銷採用流動網絡付費的現行規管指引,並引入綜合傳送者牌照,讓同一牌照提供固定及流動服務。

 

     引入固定及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方面,應在推行前展開市場調查,評估消費者的需求。

 

     電訊管理局今天發表放寬規管以配合固定及流動匯流諮詢的結論指出,隨�市場及技術迅速發展,固定及流動網絡及服務的分野漸趨模糊。

 

互連收費自行協商

 

     在香港政府對電訊業採取市場主導的原則下,本港的固定及流動匯流或本其範圍或步伐,應該由市場適當地�定。

 

     電訊局長的檢討結論之一,是應撤銷採用流動網絡付費的現行規管指引,並給予兩年過渡期,讓受影響的營辦商適應轉變。

 

     放寬規管後,互連收費的水平及付款安排將透過營辦商之間的商業洽談來釐訂。

 

     不過,如有關方面未能達成協議,電訊局長保留《電訊條例》第36A條下就互連條款作出決定的法定權力。

 

擬進一步放寬規管

 

     現行流動網絡付費互連收費安排的規管指引在80年代開始實施,在現行安排下,流動網絡營辦商須向固網營辦商支付雙向的互連費。

 

     換言之,不論流動用戶致電固網用戶或接聽固網用戶的來電,流動營辦商均須支付互連費。

 

     對外服務供應商與固定╱流動網絡營辦商之間互連的現行本地接駁費安排,將維持不變。

 

     電訊局長在考慮是否建議進一步放寬本地接駁費的規管措施前,將監察撤銷固定及流動互連費的規管指引,會否引致對外通話接駁服務有更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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