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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21日
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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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綜合傳送發牌制度展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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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

     電訊管理局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設立綜合傳送者發牌制度,從而為為固定及流動服務匯流作好準備,並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服務的市場發展。諮詢文件已上載這裡;公眾可於11月21日前,把意見電郵至fmc@ofta.gov.hk

 

     目前,固定及流動服務分別獲發固定傳送者牌照及流動傳送者牌照,由各自不同的牌照條款,包括所列的權利及責任所規管。

 

     電訊局指出,隨�新科技的出現,固定及流動服務將匯流。然而,在固定及流動服務匯流的環境下,要把某項服務歸類為固定或流動服務存在困難,因為客戶在若干情況下,可在固定地點使用服務,但在其他情況則可用作流動服務。

 

固定流動服務將匯流

 

     因此,現行固定及流動服務的個別發牌制度,在固定及流動服務匯流的環境下,難以持續。

 

     電訊局正就引入寬頻無線接達服務諮詢公眾,該服務可為客戶提供固定及流動服務,故須研究是否需要設立適用於所有形式的網絡及服務的綜合牌照。有關的詳情,可瀏覽這裡

 

     在固定及流動匯流的環境下,電訊局研究是否需要修訂規管制度的發牌架構,以及目前分別適用於固定及流動傳送者的若干權利及責任。

 

     在建議的綜合傳送者發牌制度下,視乎持牌人在申請牌照時建議的服務範圍,持牌人可能獲准提供固定服務、流動服務,或固定及流動服務。

 

綜合牌照數目不設限

 

     根據建議,在實行綜合發牌制度後,新營辦商或到期續牌的現有持牌商,不再獲發現行的固定傳送者牌照及流動傳送者牌照。

 

     然而,現有固定或流動傳送者可獲准繼續根據其現有牌照經營,直至牌照期滿為止。

 

     在牌照有效期間,固定或流動傳送者不需要交回其現有牌照。他們可自行決定把現有牌照轉為綜合傳送者牌照,以提供其現有或更廣泛的服務。

 

     隨�電訊市場全面開放,電訊局不會就發出綜合傳送者牌照的數目設定上限,但考慮把申請人的網絡鋪設計劃及有效使用任何獲指派頻譜的規定,納入牌照內。

 

基本牌費每年一百萬

 

     至於特定用於操作寬頻無線接達的綜合傳送者牌照,將就指定日期前使用寬頻無線接達頻譜提供全面流動服務施加限制。

 

     牌照費將根據有關的行政成本而釐訂。電訊局指出,綜合傳送者牌照每年基本牌費為100 萬元。

 

     與固定及流動傳送者現行按用戶數目每年繳交不同牌費對比,即目前為每條固定連接線7元及每個流動電台18元,綜合傳送者牌照下的每年綜合客戶接駁費用為每條連接線8元。

 

     為鼓勵有效使用電訊號碼這珍貴的公眾資源,建議就持牌人獲分配的每個號碼每年徵收費用3元。

 

     至於規管制度內有關固定及流動服務之間的互連收費安排、本地接駁費安排、固定╱流動號碼可攜性,以及號碼計劃,電訊局認為,在改變現行規管制度前,必須評估變動帶來的成本及效益。

 

     電訊局將委聘顧問進行所需的經濟研究,並就這些規管安排另行展開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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