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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2日
推廣香港為區內首選仲裁地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

     正在肆虐的金融危機使全球經濟出現震撼性的轉移。在奮力對抗逆境的同時,我們不能錯過加強香港在法律服務市場上的國際競爭能力的機會;尤其是當多方面的重心正在向東移之際。

 

     在國際仲裁方面,政府和律政司繼續尋求機會,與主要的國際仲裁機構合作;並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緊密攜手,推廣香港作為區內首選的仲裁地,特別是涉及內地爭議的仲裁。

 

    「兩岸友好」或「三通」的新發展,或會為香港發展為解決兩岸商業爭議中心帶來新的機遇。

 

新法強化仲裁優點

 

     我們準備在本立法會會期內提交新的《仲裁條例草案》,在國際認可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基礎上,統一本地和國際仲裁體制。新的法例強化仲裁的優點,包括尊重仲裁各方的自主權,以及節省仲裁各方的時間和金錢。

 

     我們也明白有必要在其他與法律有關的範疇提升香港的國際地位,律政司繼續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常設辦事處緊密合作,為海牙會議的工作出力,以及推動和加強香港作為區域性的法律服務中心的特殊地位。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實施後,香港的律師事務所在不同城市設立代表機構可發揮雙重作用,其一是推廣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其二是向內地介紹香港的法律制度。

 

     面對來自內地和國際律師事務所的競爭,在內地運作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表現出莫大的適應和多元發展能力,並藉�香港的特殊地位、網絡連繫和服務質素,爭取最佳的表現。

 

     現在已有更多香港居民具備資格成為內地執業律師,在2008年,考生在香港應試的及格率升至9%,成績令人鼓舞。

 

全力支持發展調解

 

     首席法官已闡述了司法機構推廣調解所作出的努力。政府全力支持在香港發展調解。

 

     聯同我們轄下的3個專責小組,我們現正研究一些重要課題,包括頒布《調解員行為守則》、推行為社區調解提供場地的試驗計劃、加強高等教育有關調解方面的培訓、邀請商界簽訂承諾在向法院提出訴訟前先進行調解,以及考慮是否需要立法規管調解。

 

     法律援助署已確認,當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落實後而調解成為民事訴訟程序不可或缺的部分時,法律援助將涵蓋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規則所規管的所有民事訴訟個案的調解服務,為所有符合法律援助資格的人士進行調解。婚姻訴訟個案的調解服務須透過分開撥款提供資助。政府將修訂法例,以便法律援助也可資助婚姻訴訟個案的法律援助受助人進行調解。

 

全新靈活執業模式

 

     因應事務律師的要求,律政司在下個立法會會期提交條例草案,允許事務律師除了以現時的普通合夥模式執業外,也可以全新和更靈活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執業。

 

     新法例補充了律師可以律師法團形式執業這選擇,待根據有關的現行賦權法例所制訂的規定擬備好後,律師便可以法團形式執業。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是營商模式,賦予無辜的合夥人有限法律責任的特權,使他們的個人資產可在因其他合夥人疏忽而招致申索時,得以豁除於申索範圍之外。

 

     我們相信,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可鼓勵小型律師行共同經營,為客戶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務。這種經營模式也應可鼓勵有限法律責任的合夥人在專業發展上作出投資,並擴充業務。

 

     不過,為有限法律責任合夥訂立的法定制度,必須同時照顧客戶的利益。因此,我們需要在為律師以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經營業務提供方便和利益,以及給予客戶足夠保障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這正是我們在制定新法例時力求達到的最終目標。

 

擴律師出庭發言權

 

     在新的1年,1項可能影響法律界的新發展,就是賦予符合資格的律師擴大的出庭發言權。我打算在本立法會會期內提交有關條例草案,落實首席法官轄下的工作小組就這課題所作的建議。

 

     公眾利益是工作小組所提建議的基本原則和凌駕性準則。網羅更多能夠達到較高級法庭所要求的訟辯水平的高技術代訟人,以及確保在較高級法庭進行訟辯的代訟人能夠達到該水平,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這項由新法例落實的建議是溫和的,讓法律界事務律師中具備相當經驗且合資格的人選擔任出庭代訟律師。我很高興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均支持該建議。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守則 --- 《檢控政策及常規》(2009)已生效,守則強調,檢控人員有責任確保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保障沒有代表律師的被告人的利益、尋求追討罪犯的資產、為傳媒提供適當的協助、主動向辯方披露相關的事宜,以及盡可能協助易受傷害證人作供。

 

     長遠來說,裁判法院的大部分檢控工作應由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執行,我們新招聘的法庭檢控主任,除非具有法律專業資格,否則將專注於案件管理及行政、交通法庭、答辯庭、雜項聆訊及聯絡等工作。法庭檢控主任除非具有法律專業資格,否則不會在一般審訊庭參與具爭訟性的訟辯。

 

     這些新安排不影響現職的法庭檢控主任;他們具豐富經驗,技巧廣被認同,而且不少已持有法律專業資格。

 

更多法院案件外判

 

     我們計劃在來年把更多裁判法院的案件判給外判大律師和律師,而大家亦同意法律專業仝人必須致力確保擬從事檢控工作的法律專業人員具備所需的技能。

 

     在這方面,我歡迎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所提出有關開辦訓練課程的建議,這些課程有適當的評估或評審,確保資歷較淺的會員的檢控技能達到所須的技術水平。

 

     面對經濟衰退帶來的多方面而且嚴峻的挑戰,持守建基於司法獨立和專業法律服務的穩健司法制度,以及堅持法治精神,至為重要。

 

     然而,在影響廣泛的經濟困境下,尤應記取的是,大家在行使法律權利的時候,須心懷眷顧和寬容,這不單可以在短期內協助較不幸的一群應付日常的需要,長遠來說,更必然在商業層面上為大家帶來裨益。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1月12日在2009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的演辭譯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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