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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7日

落實措施完善土地政策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

     因應應審計署、立法會政府賬目委員會和獨立調查小組,對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提出的各種建議,政府已落實各項改善措施;包括賣出要徵詢法律意見、修訂指引和加強跨部門間的溝通。

 

     政府一直積極配合和支持審計署和賬委會的工作,肯定他們的工作,在未來的日子,也不會改變。

 

     政府十分感激賬委會在去年審計署署長就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發表衡工量值研究報告後,作了詳細審議並提出了很多有建設性的建議。

 

     在審計署署長發表報告後,我們留意到公眾相當關注建築事務監督在該發展項目當中,行使酌情權方面可能有不清晰地方,所以我們當時成立了獨立調查小組進行深入調查。

 

設獨立調查小組獲認同

 

     這個做法當時也得到賬委會和公眾的認同。當時無意見表示這個做法是不智,同時也沒有人表示在憲制方面有不良的影響,而且獨立調查小組的公信力是有目共睹。

 

     事實上,在如何改善現行的土地發展審批機制上,賬委會和調查小組報告都提供了多項類似的建議。賬委會主席的動議促請政府全面落實委員會的建議,我想藉此機會,簡介政府在落實各項改善措施上的進度。

 

     賬委會建議地政總署應在賣地截標前,公布所有有關如何計算建築樓面面積的查詢和給予準投標者的回覆,並就為保障所有準投標者而需公布的資料。

 

     為此,該署已修訂相關的內部指引,清楚指出就參與賣地的準競投者就發展規範當中不明確的地方所作的查詢(例如有關建築樓面面積、停車場設施及政府╱機構╱社區設施等),署方向他們所提供的資料,在什麼情況下會在政府網站及報章公開。

 

與城規會規劃樓宇高度

 

     至於土地發展密度的關注,政府正聯同城市規劃委員會主動逐步在法定規劃圖則內加入樓宇高度和發展密度的限制。

 

     在出售土地前,規劃署依照一貫做法,就土地發展項目的建築樓面面積上限,向地政總署提供意見;為確保地區內有足夠的公共設施供市民享用,規劃署也會在出售土地前重新評估區內公共設施的供應,並通知有關部門。

 

     賬委會建議在契約條件內加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土地發展規定,這事實上是地政總署的現行做法。

 

     不過,如果土地發展規定與提供政府╱團體╱社區設施相關,但有關的使用部門因缺乏發展計劃或未獲批准撥款,無法承擔該等設施的保養和管理責任,則地政總署在諮詢有關部門後,便不會規定須根據契約條件提供該等設施。

 

     對於提供政府房舍的建議,建築署已檢討擬備將載於契約條件內的工程規格附表的程序,並會推行於將來提供的政府╱機構╱社區設施上,確保有關設施的設計規定依比例妥為繪畫在平面布置圖則上,以便納入該土地契約條件內。

 

     如果建築署認為將納入契約條件的有關設施的原本設計規範不可能落實,會通知地政總署或有關的政府部門,以便修改和最後擬定該等規範。

 

     若果準投標者對政府╱團體╱社區設施的設計規定是否可行有疑問,地政總署便把疑問轉介至有關的使用部門,然後由該等部門考慮是否需要尋求其他可行的設計。

 

     地政總署將把該等部門的考慮結果通知準投標者,並在有關的土地最終獲安排出售前,公布有關資料,讓所有準投標者都知道該等影響原本的擬議政府╱團體╱社區設施設計規定的事項。

 

出售土地前徵法律意見

 

     對於賬委會把興建的政府房舍計入建築樓面面積的建議,根據地政總署的現行做法,假如契約條件內有載列建築樓面面積上限的條款,則該契約條件訂明須興建的政府房舍會否計入建築樓面面積內,以便準投標者在競投土地時能考慮這些資料。

 

     屋宇署已接納建議,在出售土地前,會就任何影響地盤的分類因素先行諮詢各有關部門。

 

     如在地盤分類方面在法律上有不明確之處,屋宇署會徵詢法律意見;並已設立了機制,規定在出售土地之前,向地政總署提供有關地盤分類的意見,均只由建築事務監督會議決定,確保有關決定一致。

 

     我們已接納賬委會意見,修訂《建築物(規劃)規例》,以澄清法例中有關地盤分類的「街道」定義,清晰劃分地盤分類,以期在賣地前清楚確定土地的發展密度。有關修訂規例已於2005年12月31日生效。

 

     屋宇署已改善批出豁免樓面面積方面的做法,舉例來說,如在豁免建築樓面面積方面在法律上有不明確之處,屋宇署會徵詢法律意見,然後才向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意見。

 

     為了清晰界定公共交通總站,是否要計算入建築樓面面積,屋宇署也已修訂向業界發出的指引,清楚訂明除非根據有關的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或城規會的具體批准,獲得豁免,否則公共交通總站必須計算入建築樓面面積。

 

訂指引監管外界觀察員

 

     對於委會建議改善委任外界觀察員,列席建築事務監督會議的安排。屋宇署就此已就外界觀察員的委任及其申報利益衝突的要求,發出內部指引,制訂程序和準則。

 

     在批出額外建築樓面面積方面,賬委會建議,屋宇署署長應在批出額外地方以換取撥作公共用途的地方前,諮詢有關的政府部門,並取得它們的共識。我們樂意接受賬委會的建議。

 

     我們會積極考慮,應否為建築樓面面積設定上限。因應賬委會的意見,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已�手進行檢討,以探討是否適宜把建築樓面面積上限的條文,加入日後批出的所有政府土地的契約內。

 

     事實上,若分區計劃大綱圖內有就土地的發展密度作出規範,地契一般指明建築樓面面積上限。

 

     如在規劃角度毋須限制發展密度,但在地契上指明建築樓面面積上限,這個做法有利有弊,我已在賬委會的聆訊上清楚解釋有關情況,並解釋了提高地契條文的確切性與取得最理想的土地售價兩者之間,我們必須取得一個細緻的平衡;這是不容易的。

 

     我們在決定未來路向時,將審慎考慮賬委會的建議,並充分諮詢立法會,業界,專業和其他有關人士。

 

部門之間需要有效協調

 

     政府與賬委會一致認為,在處理發展審批申請時,各部門之間有效溝通與協調,以達至規劃意向,這是至為重要。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規劃署、地政總署與屋宇署一直在這方面緊密合作。

 

     局方的角色是就規劃、地政及屋宇事宜制訂一般政策。在土地的發展過程中,該3個部門會按照該等政策及相關法例各司其職,並保持密切聯繫。

 

     為討論和解決在發展過程當中的跨部門事宜,我們已設有既定機制,包括地區地政會議,建築事務監督會議和地區規劃會議。若遇上在政策方面有影響的事宜,部門也會向局方請示。

 

     局方也已成立不同專責小組和工作小組,由局方代表擔任主席,旨在促進部門之間的協調。

 

訂指引指導酌情權行使

 

     為加強在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行使酌情權以處理各類申請方面的問責性及透明度,建築事務監督已就不同範疇向業界發出作業備考,同時也制訂內部指引,予有關同事作一般指引之用。

 

     視乎個案的複雜程度,個別申請會提交由屋宇署助理署長,或建築事務監督主持的委員會考慮和審批。為提高透明度,屋宇署已在其網站公布該署建築小組委員會所考慮事項及所作決定的摘要。

 

     從上述政府的跟進工作和改善措施可見,政府認真考慮了審計署和賬委會的各項意見,並有決心全面落實。

 

     最後,我想再次強調,政府和賬委會在促進政府部門的效率和成本效益的夥伴關係。政府繼續監察賬委會各項改善建議的推行情況,並向委員會作報告。

 

(以上是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517日在立法會就「支持政府賬委會就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所作的結論和建議」議案發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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