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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1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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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逃稅罰8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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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

     區域法院今天裁定,76歲老翁區英桃逃繳物業稅罪名成立,判入獄4個月,緩刑兩年,並罰款879,218元,即逃稅金額的兩倍。

 

     被告承認6項蓄意意圖逃繳物業稅罪行,在其1993 - 94至1998 - 99的6個課稅年度,作出虛假陳述或記項,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b)款。

 

     被告出租其全權擁有的3個物業,包括位於葵涌的工業大廈單位及兩個位於土瓜灣和新蒲崗的舖位,並每月透過銀行戶口收取租金。

 

     被告在報稅表內,合共少報3,139,460元租金入息,相當於該3個物業實收租金的79%,涉及的少徵收稅款共439,610 元,即經修訂後應繳稅款的64%。

 

    《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入獄3年和罰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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