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今天裁定,1名納稅人在6個課稅年度,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作虛假陳述,逃稅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
被告在1998 - 2004課稅年度申索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各合共33萬元,涉及的少徵收稅款總額為42,794元。
58歲的被告岑志雄,承認6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在1998 - 2004課稅年度,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作虛假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1998 - 2004課稅年度報稅表上,或在給予稅務局的信件中作出有關的申索,訛稱其父母在上述各課稅年度連續全年與他同住。
按照報稅表或信件中的陳述,稅局准予被告有關其父母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
稅局的調查發現,被告的父母在有關年度並非通常居於香港。在1998 - 2004課稅年度內,被告父親只在港逗留4天,其母親僅逗留6天。
《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其中的條件之一是,申索人的父或母必須通常居住於香港。
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的附加條件是,申索人的父或母在該有關課稅年度內必須連續全年與申索人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費用。
逃稅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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