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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29日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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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設性罪犯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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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樂勤簡介法改會諮詢文件
保護機制: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右)表示,期望最終為性罪犯的治療、自新、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設計全面的機制,讓公眾獲得較佳的保障。
* Media 連結 Real 連結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就設立性罪犯名冊提出臨時建議;諮詢期至10月31日止。

 

     法改會建議設立行政機制,作為臨時措施,讓聘用他人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以及與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查核準僱員是否有性罪行的刑事定罪紀錄。

 

     僱主不會強制進行有關查核,而有關罪行紀錄的查核申請,須由求職者自行提出。

 

毋須立法從速施行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今天(7月29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建議機制屬只須透過行政辦法,毋須立法便可從速施行。

  

     他指出,委員會期望最終為性罪犯的治療、自新、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設計全面的機制,讓公眾獲得較佳的保障。

 

     諮詢文件指出,不贊成依循美國的模式,引入可供公眾人士查閱的性罪犯名冊。

 

     法改會建議,查核申請須由求職者主動提出,準僱主須取得其同意,才可向警方查核其性罪行刑事紀錄。

 

建議已考慮私隱權

 

     然而,鄧樂勤表示,除了少數例外情況,香港沒有機制容許僱主即使在取得僱員的同意下,查核準僱員相關的過往定罪紀錄。

 

     法例目前准許就已註冊的校董和教員、幼兒托管人,以及已註冊的社工,進行刑事罪行紀錄查核。

 

     但部分工作時與兒童有密切接觸的人士,包括補習導師、音樂教師、運動教練、兒童病房員工,以及青少年中心及教會的義工等,現時沒有途徑,查核他們的刑事罪行紀錄。

 

     法改會強調,建議機制溫和;擬定建議時,已從人權及私隱權的層面,考慮使用刑事定罪紀錄來審查工作申請的影響。

 

     諮詢文件已上載這裡,並在「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20樓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備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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