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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23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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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違商品說明條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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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

     8名年齡介乎24 - 49歲的1男7女商販,因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本月分別被判監禁2 - 4個月,緩刑1 - 2年不等;其中1人另加判罰款40,000元。

 

     去年5月,海關人員巡查旺角通菜街的小販攤檔時,檢獲懷疑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包括鎖匙扣和電話繩,並在土瓜灣兩個商業單位內檢獲同類貨品。

 

     行動中,海關共檢獲11萬件貨品,總值約38萬元。海關懷疑該批貨品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當場拘捕涉案人士。

 

     所有貨品的包裝上註有18K G.P.,即18K鍍金字樣;但檢驗結果顯示,部分貨品的樣本表面,只鍍上1層少於「8開」的黃金,其他樣本表面雖為金色,但沒有黃金成分。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士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50萬元和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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