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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27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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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子佳騙租屋津貼囚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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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區域法院今天裁定,屋宇署高級屋宇測量師易子佳詐騙租屋津貼罪名成立,判入獄8個月;其妻子梁惠芬因處理非法收益,判入獄6個月,緩刑兩年。

 

     暫委法官嚴舜儀宣判時指出,易子佳所犯的罪行嚴重,經過精心策劃,而且涉及違反誠信,故判處他入獄是適當的刑罰。法官亦斥責易子佳並無悔意。

 

     50歲的易子佳案發時符合申請香港政府的自行租屋津貼。他1991年購入醫院道物業,其後把所有權益轉移至1名同事。

 

     在易子佳的指使下,該同事開設1個銀行戶口,並把有關戶口的存摺,交給易子佳以處理按揭供款。

 

     易子佳也要求該同事在有關物業的租約上簽名,訛稱該同事是業主,而他本人是租客。

 

     1991年8月7日,易子佳就該租用物業提交自行租屋津貼申請,顯示他就有關租用物業符合申領及收受自行租屋津貼。

 

     易子佳分別於1993年5月4日及1995年4月21日,使用兩份載有虛假陳述的相類申請,向政府申領的自行租屋津貼合共約150萬元。

 

     1997年,易子佳出售該物業,並代有關同事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而出售物業後所獲得約470萬元,則轉入梁惠芬的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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