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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10日
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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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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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和法國昨日在法國巴黎簽訂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在協定生效後,在法國服刑的香港特區居民可申請返回本港服完餘下的刑期;而在香港特區服刑的法國公民亦同樣可申請返回法國服完餘下刑期。

 

     香港駐布魯塞爾歐洲共同體特派代表�志高和法國外交部亞洲及大洋區主管蘇和(Herve Ladsous),代表兩個司法管轄區簽署有關協定。

 

     這是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第11項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其他10個與香港特區簽訂了有關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分別是美國、英國、斯里蘭卡、泰國、意大利、菲律賓、葡萄牙、澳洲、比利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保安局表示,把被判刑人送回原居地服刑,讓他們回到沒有語言和文化障礙的環境;而親友又能定期探望他們,有助他們改過自新。

 

     香港和法國已簽訂了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

 

     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將會於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遵從為使協定生效所須的規定之後的第2個月的首日開始生效。

 

     屆時,在法國服刑的香港特區居民可申請返回本港服完餘下的刑期;而在香港特區服刑的法國公民亦同樣可申請返回法國服完餘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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