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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25日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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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侵權罪期限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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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

     海關助理關長梁觀華重申,一向嚴厲打擊侵權活動,也必定依從法例權限公平執法;並強調,不時檢討調查及檢控程序。

 

     為了有更多時間調查複雜的個案,他表示,已提出修訂《版權條例》,建議修訂現行的提出檢控時限,由觸犯罪行之日起計的1年屆滿改為3年;有關的條例草案,已在立法會進入審議階段。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7月13日就1宗涉及侵犯版權的刑事案件,基於控方提出檢控超越了《版權條例》的起訴時限,裁定被控侵權的一方上訴得直。

 

致力維護知識產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在審案書中指出,海關2004年6月14日接報涉及有關侵權活動的資料,兩天後已掌握事件有關及實質案情,並知悉一些可信事實,而這些事實也包含構成罪行的主要元素。

 

     然而,海關在超過1年的期限以後,即分別在去年8月31日及9月2日,才向兩名被告提出檢控,實屬過期,而有關定罪也相繼無效。判案書內容已上載這裡

 

     梁觀華今天表示,正研究該案判詞及諮詢律政司意見;並重申,一向嚴厲打擊任何類型的侵犯版權活動,致力維護知識產權,積極宣揚尊重知識的意識,也全力支持本地創意工業。

 

     他強調,必定依從法例權限公平執法,絕不受政治、金錢或其他因素影響。

 

不時檢討提高效率

 

     海關人員在執法期間,均依法嚴謹處理每宗案件。當接獲舉報後,海關人員會即時跟進調查,有需要時會諮詢律政司意見及指引。

 

     當蒐集到足夠作刑事舉證用途的資料後,海關便作出刑事檢控。

 

     梁觀華指出,在接獲涉及刑事侵權活動的投訴或舉報後,定必盡速處理,以達到打擊盜版活動,從而保護知識產權;並不時檢討調查及檢控程序,務求提高執法效率及效能。

 

     為了讓海關將來有更多時間調查複雜的個案,當局已提出修訂《版權條例》,建議修訂現行的提出檢控時限,改為由觸犯罪行之日起計的3年屆滿;有關的條例草案已在立法會進入審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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