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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24日
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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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須立法監管發展商失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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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強調,已有法例懲治任何人士包括發展商欺詐和失實陳述的行為。因此,沒有需要就發展商的欺詐或失實陳述行為另立法例。根據《盜竊罪條例》,欺詐行為屬刑事罪行,違例者可被檢控。

 

     近日傳媒報道1名置業人士投訴被發展商發放的資料誤導而購入物業。

 

     該局表示,不論賣方是發展商或二手物業業主,若證實以欺詐或失實陳述的手段出售其物業,均可根據該等法例受到制裁;故沒有需要就發展商的欺詐或失實陳述行為另立法例。

 

     根據《盜竊罪條例》,欺詐行為屬刑事罪行,違例者可被檢控;而按照普通法,如失實陳述構成詐騙,可能需要因欺詐的損害作出民事賠償。

 

     有關法例條文,針對所有涉及失實陳述及欺詐行為的交易的人士,包括發展商、小業主或買家。

 

     根據《失實陳述條例》,任何人士作出失實陳述,誘使他人訂立合約,即使該失實陳述並非欺詐地作出,也可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同時,任何人在別人向其作出失實陳述後訂立合約,而該失實陳述已成為合約中的條款或該合約已履行,則有權撤銷合約。

 

     該局指出,欲置業人士應慎重考慮本身的負擔能力和實際需要,並參考市場上類似物業的實際成交價;也可翻查在土地註冊處已登記的類似物業成交紀錄。

 

     地產建設商會自2001年起,實施業界自我規管的制度,要求其會員在出售未建成住宅物業時遵守商會發出的指引。

 

     消費者委員會與地產代理監管局正聯手編製置業事項清單,以提示購買新樓的人士須留意的事項。

 

     當局也已要求地產代理監管局加強一手樓盤的執法行動,和改善地產代理的操守和專業水平。地產代理監管局正致力提升牌照試的深度,確保考獲牌照的新入職地產代理,均是高質素的從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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