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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6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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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罪案證物保存逾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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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出席《2005年刑事檢控科工作回顧》記者會
保存證物: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與警方達成共識,把審結並已定罪案件的呈堂證物,保存最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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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與警方達成共識,把審結並已定罪案件的呈堂證物,保存最少20年;而警方在採納檢控人員的意見後,將保留嚴重罪案如殺人及強姦案的呈堂證物最少20年。

 

     他表示,這項措施可讓檢控人員因應日新月異的法證科學的發展,檢討某些案件的定罪結果是否穩當。

 

     江樂士今天在《2005年刑事檢控科工作回顧》記者會上指出,去年刑事檢控科檢控人員為前線執法人員舉辦了多次研討會,改進執法機關的工作態度、工作文化及常規,從而提高刑事司法的質素。

 

研討會助提升水平

 

     該些研討會的重點,在於提高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對潛在問題的警覺,提升案件籌備的水平,以及減少作出不當行為的機會。

 

     他表示,檢控人員已與警方達成共識,把審結並已定罪案件的呈堂證物,保存最少20年;而警方在採納檢控人員的意見後,將保留嚴重罪案如殺人及強姦案的呈堂證物最少20年。

 

     江樂士說:「這可讓檢控人員因應日新月異的法證科學的發展,檢討某些案件的定罪結果是否穩當。」

 

原訟庭定罪率微升

 

     刑事檢控科去年在刑事法庭共作出222,876宗新的檢控,少於2004年的232,081宗。年內檢控人員共提供了14,707次有關刑事案件的法律指引,也低於2004年的16,034次。

 

     去年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的定罪率分別為73.5%和87.5%,低於2004年的77.3%和90.1%;原訟法庭的定罪率則由2004年的89.1%,微升至90.4%。

 

     江樂士強調,檢控人員將審慎研究評估有關刑事上行為不當的指控,認為除非有關證據顯示有合理的定罪機會,否則不應對受疑人提出檢控。

 

終院案件大幅增加

  

     由1997年7月至2005年12月期間的8年半,刑事檢控科共處理了708宗終審法院和與終審法院有關的刑事案件,較由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間,香港提交英國樞密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增加567.9%。

 

     江樂士說,年內不少案件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代律政司進行檢控。這項安排有利刑事檢控科的運作,並可推動建立對檢控工作全面了解並具備豐富經驗的律師隊伍。

 

     原訟法庭外判案件32宗,由政府律師擔任檢控的案件則有434宗,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案件,所佔的百分率為6.9%。

 

     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案件,所佔的百分率分別為38.2%和48.2%。

 

     去年外判案件的整體百分率,案件佔35%、出庭日數佔55.1%;2004年則分別為31.9%及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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