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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29日
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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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監會就資料外洩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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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表示,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正就市民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有關、或有附帶關係的事宜,徵詢法律意見。

 

     不過,根據現有記錄,警監會與承辦商的合約,並沒有訂明承辦商違反保密責任的罰則。

 

     他說,在私隱專員公署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調查事件時,警監會將充分合作;並完全遵循私隱專員公署稍後提出的建議。

 

     警監會已確立符合保障資料原則的改善措施,以加強保障資料儲存,並就措施諮詢私隱專員公署意見。

 

合約並未訂明罰則

 

     李少光今天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蔡素玉時表示,政府將繼續向警監會提供所需的支援,以處理事件。

 

     他指出,自1998年起,警監會秘書處與有關承辦商簽訂合約,由該承辦商負責建立、改善和保養供統計和研究之用的獨立電腦系統。

 

     根據記錄,警監會秘書處表示,合約沒有訂明承辦商違反保密責任的罰則,並表示,沒有檔案記錄顯示不訂立有關罰則的理由。

 

     至於該承辦商會否因而受到處分,李少光表示,警監會正就與事件有關、或有附帶關係的事宜,徵詢法律意見,現階段未能提供更多資料。

 

加強資料保安工作

 

     除了調查洩漏資料的原因,警監會已即時採取補救措施,減輕事件對公眾造成的損害,以及加強警監會現有個人資料的保安工作。

 

     李少光表示,現在只有警監會秘書長或獲其明確許可的人士,才可接觸資料庫的敏感資料;有關電腦已鎖進房間,並設記錄簿。

 

     任何獲許可的人士如欲使用該資料庫,須簽署記錄簿,並填寫職銜、接觸資料庫的日期、開始和結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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