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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7日
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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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例僅涵蓋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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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表示,已制訂立法建議,為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提供法律基礎。

 

     他表示,新法例的涵蓋範圍限於政府機構,待仔細研究法律改革委員會就秘密監察的建議後,才處理非政府機構或人士的範疇。

 

     李少光說,將在不同階段引入各項保障措施,包括制訂分級授權機制,以及設立獨立的監察機關,以保障私隱和防止出現濫用的情況。

 

     李少光今午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時表示,在收集立法會及其他有關各方對立法建議要點的意見後,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清楚訂明授權準則

 

     他指出,建議較目前的安排進步,新例將清楚訂明授權準則,並訂定多項嚴格的保障私隱措施,包括侵擾程度較高的行動由法官授權、設立獨立監察機關和投訴處理及賠償機制。

 

     有關授權準則,只有是為了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方可作出授權。

 

     就秘密監察而言,嚴重罪行是指可判處最高監禁不少於3年或罰款不少於100萬元的罪行;就截取通訊而言,即指可判處最高監禁不少於7年的罪行。

 

     同時,也須考慮個案的嚴重程度及即時性,以及能否合理地採用其他侵擾程度較低的手段,確定是否也符合相稱的驗證準則,並因而符合必要性的驗證準則後,方可作出授權。

 

     李少光指出,將在有關行動的不同階段,引入各項保障措施,確保法定機制妥善實行的同時,能保障個人私隱免受無理的侵擾。

 

制訂分級授權機制

 

     政府建議制訂分級的授權機制,包括由法官授權。有關機制將處理截取通訊及不同侵擾程度的秘密監察行動。

 

     所有截取通訊及侵擾程度較高的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提交由法官組成的小組的其中1名成員作出授權。

 

     該小組是由3 - 6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組成,小組成員由行政長官基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推薦的人選而委任。

 

申請須獲首長同意

 

     只有指定部門,即警務處、廉政公署、香港海關及入境事務處的人員,才可申請授權截取通訊及進行侵擾程度較高的秘密監察行動;在提出有關申請前,必須先得到有關執法機關的首長級人員同意。

 

     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須由有關執法機關的首長所指定的、職級不低於等同高級警司的高級人員授權。

 

     侵擾程度主要取決於是否有使用監察器材,以及監察是否由參與有關通訊的其中1方進行。

 

     政府建議設立獨立的監察機關,檢討執法機關遵從有關法例及根據建議法例制訂的實務守則的情況。

 

法官出任監察專員

 

     該監察機關也處理有關非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的投訴,就賠償作出裁決,並向行政長官提交周年報告。報告列明給予授權的次數和所涉罪行的主要類別等資料,並提交立法會省覽。

 

     負責的監察專員稱為「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建議由不低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現任或退休法官出任,並由行政長官基於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推薦的人選而作出委任。

 

     執法機關須就其部門人員遵從根據有關法例給予的授權的情況,以及指定授權人員行使權力的情況,進行定期內部覆檢。

 

     有關法例也詳細規定執法機關須確保妥善處理和處置經由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取得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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