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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21日

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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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騙重建補償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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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啟怡有限公司董事葉華明,涉及貪污及就市區重建局3個重建項目詐騙收樓補償,被廉政公署拘控,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8個月。

 

     同案被告33歲的地產經紀陳麗英,則被判須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

 

     暫委法官麥理庭宣判時表示,法庭必須判處葉華明入獄,以示阻嚇。

 

     葉華明較早時承認兩項罪名,即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串謀欺詐;陳麗英則承認7項串謀欺詐罪名。

 

     2002年中,葉華明從其認識的市建局助理經理,得知市建局快將收回大角咀洋松街╱必發街的物業作重建用途。

 

     兩名被告在洋松街共同購入價值98萬元的單位,其後獲市建局批予1,558,500元的現金補償。

 

     在收取有關現金補償後,葉華明給予該名市建局助理經理10萬元,作為提供有關機密資料的報酬。他也要求其友人在必發街租用單位,以獲取市建局的收樓補償。

 

     為獲得較高的補償,葉華明要求其友人在市建局進行居民登記時,訛稱沒有擁有其他的物業。

 

     葉華明的友人提出申領494,000元現金補償申請,但其後市建局因廉署的調查而終止處理有關申請。

 

     陳麗英利用類似手法,就3個重建項目,與葉華明及其他人士串謀欺詐市建局合共1,675,000元現金補償。該等項目位於大角咀洋松街╱必發街、灣仔利東街及旺角新填地街。

 

     不過,有關虛假申領未能成功,而市建局只向陳麗英的串謀人士,發放他們應得的77,600元補償。

 

     涉案的市建局助理經理較早時已承認1項收受利益及4項串謀欺詐罪名,被判入獄32個月,現正服刑。

 

     同案19名人士較早時被控欺詐及相關罪名,其中14名被告已認罪或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其中兩人分別被判即時入獄6個月及4個月, 12人被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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