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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25日
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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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非立約方可享合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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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書,建議改革「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容許不是立約1方的人,在符合立約各方意願的情況下,強制執行1份將利益授予該人的合約。

 

     法改會指出,建議如獲採納的話,可令香港的法律與普通法世界內其他地方的法律一致,也使有關法律合乎常理。 

 

     法改會早前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有關課題;小組委員會主席余若海表示,根據現行的「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不是立約1方的人,不能根據合約而取得和強制執行合約下的權利。

 

     例如甲與乙之間有協議,訂明甲會為丙做某事情,但甲後來甚麼也沒有做,丙不能強制甲履行上述合約,因為丙不是立約的1方(即他並無合約中的「相互關係」)。

 

引致不公平情況

 

     「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規定,只有在合約中有『相互關係』的人,方可就該合約提起訴訟。

 

     報告書指出,「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屢次被法官、律師及學者批評為造成極大的不公平;法改會認為,這項原則會使立約各方令第3者受益的意願落空,並可引致不公平的情況出現。

 

     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加拿大、英格蘭與威爾斯、新加坡、新西蘭以及澳大利亞的北領地、西澳大利亞州及昆士蘭州,已基於上述理由而改革這項原則。

 

保護消費者權益

 

     法改會指出,有關建議將令第3者(即在合約中並無「相互關係」的人)可在符合立約各方意願的情況下,強制執行授予第3者利益的協議。

 

     余若海強調,委員會所建議的,是針對相互關係原則而訂定的概括且廣泛的法定例外情況。

 

     他指出,這項改革對香港的消費者將帶來一定程度的好處。

 

     例如甲向乙購買1隻手錶,並在購買時表明打算把手錶贈送給丙;若這隻手錶證實有損壞,根據法改會的建議,丙是甲與乙在這宗買賣�屬意的受益人,所以丙可以直接起訴乙。

 

尊重訂立合約自由

 

     報告書強調,法改會並非建議完全廢除這項相互關係原則,因為法改會認為維護自由訂立合約的原則十分重要。

 

     法改會認為,立約各方訂立合約的自由應該獲得尊重,他們也應該可以在合約中議定,不採納任何賦予第3者起訴權的新的法定條文。

 

     下載有關報告書,可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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