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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7日
僱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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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僱主違支付工資規定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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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兩名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今天在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10,000元及21,000元。

 

     該兩名僱主,分別為經營鴻圖豆品廠的羅運林和從事運輸業務的馮志民,他們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涉及的工資共約41,000元。

 

    《僱傭條例》第23條及第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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