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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獨立:政府強調,《基本法》已維護司法機構獨立運作的憲制保障,並承諾,即使面對財政緊縮,在資源的分配上仍優先考慮司法機構及法院制度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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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強調,《基本法》已維護司法機構獨立運作的憲制保障,並承諾,即使面對財政緊縮,仍優先考慮司法機構及法院制度的需求。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則提出6項建議,確保司法獨立不會受到行政影響;並要求政府在短期內作出回應。
這些建議,包括立法保障司法人員的薪酬、成立綜合基金,以及把不會削減司法機構的財政預算建議,納入常規。
研多個方案解決問題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指出,司法機構自2003 - 04年度起,為應付緊縮財政預算而實施的節約措施,如關閉裁判法院及削減法官及暫委法官的人數,在面對不斷增加的工作量下,已帶來各種問題,延長了各級法庭案件的輪候時間。
委員表示,關注到為減輕對輪候時間所造成的影響而進一步實施的節約措施,如周六在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聆訊案件,對法官及司法人員造成額外壓力,也可能損害司法質素。
司法機構正研究多個方案,處理再無法令人接受的情況。
政府表示,除《基本法》所訂維護司法機構獨立運作的憲制保障外,也會遵守《有關司法獨立原則的北京聲明》的有關條文;其中1項規定,即使面對財政緊縮,為了維護法治所需,在資源的分配上,仍須優先考慮司法機構及法院制度的需求。
先考慮司法機構需求
委員同意,司法機構的財政預算安排應獲得更佳保障,以確保司法獨立不會受到行政影響;並認為,司法機構須得到足夠資源以履行司法工作,避免不當延誤。
委員認為,政府應檢討現時為司法機構訂定須達致的節約目標,以及在每年資源分配中,釐訂司法機構的核准撥款的安排;並提出6項建議,要求政府考慮:
•應按梅師賢《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薪酬釐定制度顧問報告》的建議,立法保障司法人員的薪酬,使之與在憲制中給予司法獨立重要地位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看齊;
•不應對司法機構設定節約目標,而應就何種節約目標可與妥善履行司法工作相配合,諮詢司法機構;
•司法機構應有自主權,可根據客觀準則,例如現有資源、預計需求、工作量及員工薪酬等,編制本身的財政預算;
•正式採納通常不削減司法機構的財政預算作為常規規則;
•適當時應考慮成立綜合基金,應付司法機構的特定資源需求,如支付司法人員薪酬等;
•就司法機構2006 - 07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應認真考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警告。
委員會要求政府,在兩個月內考慮建議,並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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