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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7日

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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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引入共同父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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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儀
共同責任:法改會監護權和管養權小組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表示,將「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令已離婚的父母雙方更容易繼續積極參與子女的生活。
* Media 連結 Real 連結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引入「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令已離婚的父母,更容易繼續積極參與子女的生活。有關建議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持續父母責任,以及假如與父母雙方維持關係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子女應享有這項權利。

 

     法改會今天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建議重點是引入「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家事法,令已離婚的父母雙方,更容易繼續積極參與子女的生活。

 

     在現行法律下,親子關係是以父或母對子女所擁有的「權利」及「權能」來界定。

 

乏管養權關係趨疏

 

     法改會監護權和管養權小組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表示,當父母離婚時,法院擔當的角色,是被視為須在父、母之間,劃分這一籃子權利及權能。

 

     法院過往經常把子女的獨有管養權判給父或母,而獨有管養權所隱含的一切決定權力也歸於該方;另一方對子女生活的參與,僅限於有權探視子女。

 

     劉健儀說:「這往往令兒童與沒有管養權的父親或母親的聯繫,隨時間消逝而日趨薄弱。」

 

強調子女應享權利

 

     劉健儀指出,目前香港法院作出「共同管養」命令的次數已較前為多,反法院認同父母雙方盡量保持直接參與子女生活的重要。

 

     她表示,多個海外的司法管轄區,如英格蘭、蘇格蘭及澳洲,以往採用的子女管養權法律與香港類似,現在已由反映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法律取代。

 

     劉健儀說:「這是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持續父母責任,而非兩者之間的個別父母權利;並強調如果與父母雙方維持關係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話,子女應享有這項權利。」

 

擬掃除管養權用語

 

     例如英格蘭、蘇格蘭及澳洲引入新的法院命令,以掃除家事法律程序中,舊有「管養權」及「探視權」等用語。

 

     法改會認為,這項用語上的改變和該系列新命令,也應引入香港。

 

     報告書建議,撤除有關的第3者(例如近親)在權利方面受到的限制,讓他們可以申請對兒童有影響的法院命令。

 

     報告書的其他建議包括:

 

•賦與法院更大權力並向法院提供新指引,以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管養權及探視權案件;

 

•提供更佳機制,令兒童的意見在涉及其本人的家事法律程序中得到考慮;

 

•修訂對照顧與保護法律程序作出規管的法例,令兒童的權利得到更佳保障;

 

•建議把毋須父母同意[也可結婚的年齡下限,由21歲降至18歲。

 

     這份報告書是法改會在兒童監護權和管養權研究項目之下發表的4份報告書中的最後1份。

 

     法改會2002年發表了兩份報告書,分別是《兒童監護權報告書》及《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報告書》;第3份是《排解家庭糾紛程序報告書》於2003年發表。

 

     公眾人士可向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廈20樓法改會秘書索取報告書。報告書已上載法改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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