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工程署建議,修訂《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加強法例監管系統,提升香港升降機的安全,並推動「共同責任」原則。
主要修訂建議包括:引入升降機及自動梯工人註冊制度、提升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師的資格要求、大幅提高違反條例最高可處罰款、簡化紀律處分程序等。
機電署今天(9月1日)表示,建議引入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工人註冊制度,可確認工人的資格和能力。
為提升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師的資格要求,建議採納相關學科的註冊專業工程師的資格要求,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師,必須具備至少兩年相關工作經驗。
該局建議,大幅調高違反條例的最高罰款額,由5,000元增至20萬元,以加強阻嚇作用;並簡化紀律處分程序,授權機電工程署署長對輕微的違規事件採取紀律處分,並可譴責違規人士或團體。
修訂也建議給予署長法定權力,當升降機及自動電梯擁有人未能在「改善通知書」規定限期內修理輕微故障,可採取制裁行動。現行的「改善通知書」只屬勸喻性質。
該局也建議,在完成定期檢查及測試後,需要在升降機內當眼處張貼附有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簽名的安全標籤,以證明升降機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機電署在立法會復會後,向立法會議員匯報有關進展。
該署同時公布「註冊升降機承建商保養表現評級」第1季度結果;今年6 - 8月期間,36間升降機承建商中,19間評分為滿分10分,16間評分為8 - 9.99分不等,1間獲評最低評分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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