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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16日
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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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飛航令提高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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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及房屋局今天(4月16日)公布,《2008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令》4月18日刊憲,4月23日提交立法會。

 

    《修訂令》更新本地的航空法例,配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有關適航、飛機設備、安全管理、數據保存和人員牌照的最新規定和建議措施,以及適用於有關上述範疇的國際慣例。

 

    《修訂令》規定,遭受損壞以致不再適航的飛機不得飛行,並承認根據民航處與其他民航管理局,就香港註冊飛機訂定的維修安排所發出的飛機維修許可。

 

     即使香港註冊的飛機並無配備擬定航程的指定設備,或設備性能欠佳,在指定情況下,也准許該飛機飛行。

 

    《修訂令》也規定飛機須配備區域導航設備和保持高度系統,以加強飛行安全;並規定人員按照香港註冊飛機所適用的操作手冊,或飛機註冊國的法定程序操作機載防撞系統。

 

     一旦發生意外,相關飛機的經營者或機長須確保妥善保管所有相關飛行記錄器紀錄。除非調查當局同意,否則不得重新啟動飛行記錄器,以利便航空意外調查。

 

    《修訂令》也指明駕駛員和航空交通管制員操作無線電通話須具備的語文能力;並增設1類駕駛員牌照。

 

     修訂令自民航處處長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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