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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10日
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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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機艙秩序須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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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

    《2005年航空保安(修訂)條例》今天起正式實施,在民航客機上增訂7項新的罪行,包括在機艙內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妨礙機組成員履行其職責、在禁止吸煙的情況下吸煙等。

 

    《修訂條例》旨在就民航客機上難受管束或擾亂秩序行為施加刑事制裁,並擴大香港的司法管轄範圍,以涵蓋與下一�陸地點在香港境內的非香港控制民航飛機有關,而在香港以外所犯的難受管束或擾亂秩序行為的罪行。

 

     該等行為包括符合襲擊、恐嚇、性侵犯及騷擾兒童的一般描述的11項現有刑事作為及罪行。

 

     該7項新的罪行,包括:

 

•妨礙機組成員履行其職責;

 

•不遵從機組成員發出的指令;

 

•擾亂秩序行為;

 

•干預或干擾飛機組件、儀器、設備或系統;

 

•因酒精、藥物或其他減低清醒程度的物質而致神智不清;

 

•在禁止吸煙的情況下吸煙,或

 

•在禁止操作電子器材時操作該等器材。

  

     新的難受管束行為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25,000元罰款及1年監禁;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10萬元罰款及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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