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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13日
保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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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動物罰款擬增至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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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生局建議,加強規管寵物業界,進一步保障動物福利;建議包括提高非法買賣動物的最高罰則、修訂寵物店的發牌條件,以及禁止出售患病動物╱禽鳥等

 

     當局將就修訂發牌條件諮詢寵物業界意見,並期望今年年中在狗隻買賣行業實施新的發牌條件。

 

     漁護署將視乎不同種類動物的實際情況,考慮把有關新條件擴展至其他動物買賣行業。

 

增加規管寵物售賣

 

     食�局今天(2月13日)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部分無牌的「售賣商」把患病和不健康的動物,售予沒有戒心的市民,故期望修訂寵物店的發牌條件,以增加規管寵物售賣的活動。

 

     該局建議修訂《公眾�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把非法買賣動物的最高罰款額,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10萬元;而違反寵物店發牌條件的最高罰款額,則由1,000元調高至50,000元。

 

     文件建議,賦予漁護署署長權力,撤銷觸犯各項與動物福利有關罪行的動物售賣商的牌照;並加入規定,禁止動物售賣商向市民出售患有傳染病的動物或禽鳥。

 

     該局希望修訂寵物店的發牌條件,例如依法進口香港的狗隻、由商業經營者在本地繁育的狗隻,以及來自其他寵物店的狗隻等,以規定狗隻必須來自某些供應來源。

 

     漁護署去年10月曾諮詢業界意見,當時有代表對修訂可能導致狗隻供應短缺的情況表示關注。

 

冀年中實施新條件

 

     該署就此再次諮詢業界,並期望在2008年中實施新的發牌條件。新發牌條件在狗隻買賣行業實施後,漁護署將視乎不同種類動物的實際情況,考慮把這些新發牌條件擴展至其他動物買賣行業。

 

     在法例檢討的過程中,當局發現《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部分條文有改善空間,故建議提出多項修訂,以進一步維護動物的福利。

 

     當局建議,應賦權高級獸醫官,讓其釋放那些被扣押,或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以其他方式處置,但不能以關禁方式飼養的任何活生動物。

 

     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命令把殘酷對待動物個案所涉及的動物交由政府暫時照管;不過,如犯罪者是有關動物的擁有人,法例也規定他有絕對權力,要求把這些由政府暫時照管的動物毀滅。

 

     當局建議,給予這些犯罪者權力把這些動物移交政府,以取代要求把這些動物毀滅的權力。

 

賦權獸醫官發指示

 

     為免動物遭受虐待,並確保即時採取行動紓緩動物的困境,當局正考慮有關賦權高級獸醫官向動物擁有人或飼養人發出指示的建議。

 

     這些指示可要求他們採取某些措施,以保障有關動物的福利,例如要求擁有人為其動物提供足夠的食物和食水,以及要求擁有人在指定時限內為其動物安排接受適當的獸醫治療。

 

     現時法例並無阻止屢次觸犯動物福利罪行者飼養動物。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能認為觸犯虐待動物罪行的人士不適宜繼續飼養動物。

 

     為了防止這些人再觸犯同類罪行,當局建議賦權裁判官發出命令,沒收動物及╱或取消被裁定觸犯任何有關虐待動物罪行的人士在指定時限內飼養所有或指定種類動物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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