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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19日

空氣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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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排放標準修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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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2006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規例》今天刊登憲報,規定由今年10月1日起,所有超逾3.5公噸的新登記車輛,必須符合歐盟IV期廢氣排放標準。

 

     根據修訂,由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新登記電單車,必須符合歐盟III期廢氣排放標準。

 

     環境保護署指出,由今年1月1日起,已分階段對重量不超逾3.5公噸的新登記輕型車輛,實施歐盟IV期廢氣排放標準。

 

     與歐盟III期重型車輛比較,歐盟IV期型號車輛排放的氮氧化物和粒子,分別減少約30%及80%;符合歐盟III期標準的電單車排放的碳氫化合物和氮氧化物,較現有型號分別減少約90%及50%。

 

     符合日本或美國排放標準的車輛,如具有相若的減少廢氣排放效果,也獲得接納。

 

    《修訂規例》5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如獲通過,今年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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