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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10日

公眾健康

*

有毒化學品設許可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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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環境保護署5月24日向立法會提交《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草案》,以規管進出口、製造和使用可能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有潛在危害,或不良影響的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條例草案周五刊憲。

 

     環保署指出,新法例可令香港能遵行《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鹿特丹公約》的規定;條例草案具有靈活性,方便日後規管其他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

 

     在條例草案下,環保署將設立及執行活動許可證的制度。每項獲准進行的活動(即進口、出口、製造或使用)均在許可證內註明,而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2個月。

 

     受條例草案規管的化學品,包括第1類化學品(即兩種受《斯德哥爾摩公約》規管的非除害劑工業化學品)和第2類化學品(即10種受《鹿特丹公約》規管的非除害劑工業化學品)。

 

     除非符合指明條件,條例草案禁止進出口、製造及使用任何這些化學品。

 

     進口╱出口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也須領有根據《進出口條例》所訂相關託運貨品發牌制度所發出的進口╱出口牌照,這與有毒除害劑受《除害劑條例》及《進出口條例》規管的現行安排相若。

 

     鑑於承運人表示,遵辦有關過境和航空轉運貨物的進出口發牌規定有一定困難,條例草案容許承運人毋須根據《進出口條例》申請牌照。

 

     然而,為了遵行兩條公約的管制規定,承運人須事先為進口╱出口這些化學品領取活動許可證,並取得出口和進口國家的許可,以及在貨物運抵後7天內,把貨物的詳情連同相關文件提交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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