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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月12日
僱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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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共146名僱主因拖欠工資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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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三年,勞工處處理因追討欠薪而引發的個案共有27宗,同期因拖欠工資而被勞工處根據《僱傭條例》檢控的僱主共146人,其中111人被定罪。

 

     被定罪者大部分被罰款20,000元以下,並沒有僱主因為遲付或不支付工資而被法院判監。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提問時表示,政府非常重視僱員被拖欠工資的情況。

 

     葉澍�說,為了加強對違例欠薪的執法行動,勞工處最近成立了一個僱傭申索調查組,加快深入調查違例欠薪案件,以期盡早對僱主提出檢控。

 

     勞工處也已加強巡查建築地盤及食肆等工作場所,偵查有否違例欠薪的情況。

 

     他說,勞工處舉辦了一連串宣傳活動,提醒僱主支付工資的責任,並呼籲僱員盡早提出欠薪的申索和挺身作證。

 

     他相信透過上述的措施,對逃避支付工資責任的僱主會起阻嚇作用。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僱員。

 

     僱主拖欠工資,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僱主還須就欠薪支付利息。

 

     葉澍�認為,現行《僱傭條例》已為僱員提供足夠保障,沒有需要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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