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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報告:在機遇中作抉擇

201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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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梁振英

主席,各位議員,各位市民:

 

香港的民主進程和經濟發展,充滿機遇。機遇當前,我們要作出抉擇。在政制問題上,我們要在落實普選和原地踏步之間作抉擇;在經濟問題上,我們要在發展和停滯之間作抉擇;在民生問題上,我們要在改革和因循之間作抉擇。

 

香港是法治社會,只要依法守法,把握機遇,敢於抉擇,我們就可以推進民主,發展經濟,改善民生。

 

在經濟方面,香港有獨特的「一國」和「兩制」的雙重優勢。香港既是中國的一部分,得益於國家的高速發展,享有國家給予的優惠,同時亦享有和內地城市不同制度的優勢。用好這些優勢,香港不僅可以提高發展速度,同時可以配合國內外的發展需要,繼續壯大固有的龍頭產業,並培育新的產業,豐富產業內容,做到百業興旺,讓青年人學以致用,讓所有人各展所長。

 

在政制發展方面,只要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500萬合資格選民就可以歷史性地在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這是香港民主發展的重大進步。

 

機遇當前,我們也要有所警惕。

 

近年,由於經濟持續發展,全民就業,社會上部分人開始忽視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對此我們要有所警惕。民生的基礎是經濟,改善民生的必要條件是發展經濟。只有持續的經濟發展,青年人才可以有就業機會,有更多和更好的向上流動空間,市民才可以有更高的收入,政府才可以有更大的財政能力解決房屋、貧窮、老年和環保問題。我們必須維持香港在國際和內地的競爭力,同時制止任何破壞香港投資和營商環境的行為。

 

在政制發展問題上,對偏離《基本法》的主張,我們也要有所警惕。過去一年多有關政制發展的討論,說明社會上有不少人,對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以及對政制發展的憲制規定,在認識上仍有偏差。我要強調: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是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由《基本法》具體規定。香港的權力來自中央,中央通過《基本法》向香港授權;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自治」是「高度自治」,不是「絕對自治」,是根據《基本法》具體規定的高度自治,不是隨意的自治。香港的政治體制發展要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制定和發展。《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除向特區負責外,亦向中央政府負責。無論是通過選舉委員會或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以及行政長官提名的主要官員,都必須得到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既有選舉,亦有任命。

 

上述體制體現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是獨特而史無前例的體制,沒有國際先例,沒有「國際標準」。香港要實現普選行政長官,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

 

青年學生嚮往民主,關心政制發展,值得肯定。大學生是社會未來棟樑,值得大家愛護。正因如此,我們對大學生和其他青年人更要「是其是,非其非」,更應該引導他們充分了解國家與香港之間的憲制關係,使政制發展的討論,不致緣木求魚。

 

2014年2月,香港大學學生會的官方刊物《學苑》的封面專題是《香港民族 命運自決》。2013年,《學苑》編印一本名為《香港民族論》的書,主張香港「尋找一條自立自決的出路」。對《學苑》和其他學生,包括佔中的學生領袖的錯誤主張,我們不能不警惕。我們並要求與學運領袖有密切關係的政界人士勸阻。

法治是香港的基石,香港的民主必須是法治下的民主;在追求民主的同時,應依法守法,否則便淪為無政府主義。

 

本屆政府就任以來,逐步落實我在政綱中有關房屋、扶貧、安老和環保各方面的承諾,並初見成效。發展好經濟,依法推動政制發展,我們就可以有更大力量落實一系列的改善民生政策。

 

(以上是行政長官梁振英1月14日在立法會發表的2015年施政報告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