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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母公司轉讓物業須繳新印花稅

2012年10月30日
     政府表示,假如有公司在10月27日或之後將物業轉讓予其子公司,而於物業轉讓日後起計兩年內,將該子公司股權轉予其他非相聯法人團體或人士,則該公司的物業轉讓將不獲豁免印花稅。
 
     政府今天(10月30日)回應傳媒查詢時指,這些公司須於股權轉讓後30天內通知稅務局,並繳交其物業轉讓時應付從價印花稅和新增的買家印花稅。此外,如子公司於三年內出售有關物業,則須繳交經調整的額外印花稅稅款。
 
     當局早前宣布,在10月27日起,所有包括本地及海外公司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住宅物業均須繳交新增的買家印花稅,有關稅項需要經過立法程序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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