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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6日
發放工作相關津貼要理據充分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
Wong Wing-ping

     關於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薪常會)和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紀常會)在檢討公務員工作相關津貼後提出的建議,我們已就具體的處理方案諮詢員工代表和部門管方,並於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與立法會議員加以討論。各方大體上贊同諮詢文件提出的處理方案。

 

     因此,我們決定按照建議在現階段集中改善工作相關津貼制度的管理效率,而工作相關津貼制度的現有架構,在公務員薪酬政策和制度全面檢討進行期間會大致維持不變。

 

     為達到這個目標,我們決定落實諮詢文件建議的各項具體措施,即:

 

(a) 暫不跟進薪常會收緊工作相關津貼申領資格截分點(目前為總薪級表第33點),使其與逾時工作津貼的申領資格截分點看齊的建議;

 

(b) 修訂薪常會對若干工作相關津貼規管原則提出的一些建議,令津貼的管理更靈活,並改善現有的行政管理程序;

 

(c) 接納薪常會就文職職系工作相關津貼的分類、津貼額釐定機制、六個月暫緩批核期,以及日後的檢討和監察機制等事宜提出的建議。

 

     正如我在上一封信所說,紀常會已檢討紀律部隊的各項工作相關津貼,因此紀律部隊毋須與文職職系一樣,實施工作相關津貼暫緩批核期。

 

     然而,為使工作相關津貼的管理方針整體上保持一致,我們對若干規管原則作出的修訂,會同時適用於文職職系和紀律部隊。

 

     文職職系工作相關津貼的六個月暫緩批核期由本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其間各項津貼(輪班工作津貼和颱風╱黑色暴雨警告當值津貼除外)均會個別進行詳細檢討,目的是確保只有在理據充分的情況下才會繼續發放津貼。

 

     在暫緩批核期間,各局╱部門必須根據經修訂的規管原則和其他有關情況,檢討其轄下的津貼應否繼續發放;如認為某項津貼仍有足夠的發放理據,則須進一步檢討現行津貼額是否恰當,並就下次檢討的時間作出建議。

 

     部門管方在詳細檢討個別工作相關津貼時,會徵詢員工的意見。

 

     在暫緩批核期間,所有文職職系工作相關津貼的金額均會凍結在目前水平。

 

     除非經公務員事務局特別批准,否則須予檢討的工作相關津貼,一律不能發放給新開設或目前並沒有領取有關津貼的職位;而部門也不得增設新的工作相關津貼。

 

     如檢討結果認為某項津貼已沒有充分理據繼續發放,部門必須即時停止發放該項津貼。除了經檢討後證實仍有充分發放理據的津貼外,所有津貼最遲在暫緩批核期結束時停止發放。

 

     當局在批准某項津貼可繼續發放時會設定期限,最長兩年。期限屆滿後,這些津貼必須再行檢討和重新批核。此安排可確保所有工作相關津貼均會定期進行檢討。

 

     上述措施有助於確保工作相關津貼只有在理據充分的情況下才會繼續發放。我期望同事們與部門管方充分合作,全力支持在暫緩批核期內檢討文職職系工作相關津貼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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