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去年共接獲21宗有關廉署的投訴,涉及53項指控,相對於2003年的29宗投訴,涉及70項指控,分別減少27%及24%。其中32%的指控與廉署人員行為不當有關、36%關乎濫用權力、32%涉及疏忽職守。
委員會今天提交立法會的2004年年報指出,委員會去年審議了由廉署提交有關22宗投訴的調查報告,其中5宗投訴所涉及的7項指控證明屬實。
部分指控涉及錄影記錄
證明屬實的指控包括:
•未有根據既定程序向疑犯提供其會見過程的錄影記錄;
•不當地令疑犯誤信須符合合理的先決條件,廉署才會提供會見過程的錄影記錄;
•因疏忽而未能妥善錄影會見過程,以致其中1個錄影記錄只顯示在場人士的部分影像;
•收到投訴人提供作調查用途的錄影記錄後,沒有發出收據;
•未有在律師到達時通知扣留中心值日主任,導致被拘留者徵詢法律意見的時間有所耽誤;
•在個案完結後,沒有把疑犯交出的旅行證件發還;
•沒有作出適當安排,把與案件有關的物件交還投訴人。
向個別人員採紀律行動
經委員會同意,當局已適當地向個別廉署人員採取紀律行動或作出訓示。廉政專員已分別致函有關的投訴人,向他們致歉。
委員會在審議報告時仔細審查了廉署的內部程序、指引和慣例。廉署已因應委員會的建議推行了改善措施。
舉例來說,廉署根據委員會的建議,向署內人員發出通知,呼籲他們應在行動時記錄何人曾給予口頭指示。廉署也提示其人員須嚴格按照既定程序處理與案件有關的物件。
委員會主要負責監察廉政公署如何處理公眾人士對廉署及其人員所作的非刑事投訴,並就該署的調查結果作出獨立判斷;檢討廉署工作程序及慣例中可能導致投訴的地方,並提出改善建議。
市民可於廉署各分區辦事處,或瀏覽網頁參閱年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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