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工程署高級電氣督察廖達成,把分判商提供作公事用途的車輛「公車私用」,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8個月。
暫委法官林鉅溥宣判時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故須判處入獄。
45歲的廖達成,今天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串謀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同案被告得寶工程維修有限公司助理經理羅少東(30歲),被裁定協助和教唆廖達成觸犯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成立,同被判監8個月。
兩人同被裁定另兩項罪名成立,即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串謀提供虛假資料。
案情透露,2002年11月,得寶工程維修的母公司得寶工程有限公司,獲機電署批予總值850萬元的合約,負責在多個政府物業更換及維修空調系統。
根據合約,得寶工程須提供1輛汽車及1名司機,以接載機電署職員作公事用途。
案發時,廖達成根據合約專責監管有關工程,羅少東則是得寶工程的代表。
2002年11月至去年3月期間,廖達成指示該名司機至少39次在他下班後,接載他及其女朋友外出用膳或參與卡拉OK消遣,然後載他們返家。
羅少東也出席大部分有關聚會及卡拉OK消遣,並支付由廖達成及其女朋友所引致的費用。羅少東其後向得寶工程申領所支付的費用,每次款項由1,000 - 3,000元不等。
為了隱瞞有關事件,廖達成容許該名司機在2003年1月至去年2月期間,在逾時工作記錄上作出虛假記項,向得寶工程申領共逾30,000元。
有關的申領開支申請由廖達成批核,由羅少東確認,再被送往得寶工程會計部處理,以向該司機支付款項。
廖達成在2003年7月參加旅行團往西班牙、法國及瑞士旅遊;聲稱自己支付3,000元按金,而旅行團其餘的費用及在旅行期間所招致的費用,則由羅少東及得寶工程1名分判商負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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