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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25日
駕駛執照
*
運輸署擬修訂的士牌簽發安排
*
運輸署

     運輸署正研究修訂的士駕駛執照簽發安排,確保只有合資格在港受僱工作的人士,才獲簽發的士駕駛執照。

 

     由於有關修訂影響整個發牌制度及其他法例,該署將就法律、實際運作和其他影響,徵詢保安局、入境事務處和律政司等部門的意見。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顯示,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若申請駕駛執照人士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包括香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例如雙程證),運輸署便須向申請人簽發的士駕駛執照。

 

     雖然《入境條例》及《入境規例》已禁止內地旅客在港受僱工作,但內地旅客仍有可能獲簽發的士駕駛執照。

 

四申請人沒有身份證

 

     資料顯示,截至今年4月30日,在全港225,860名的士駕駛執照持有人中,只有4人並非出示香港身份證作為身份證明文件,其中3人使用護照申請,1人使用雙程證申請。

 

     運輸署表示,雖然情況並非令人憂慮,但有必要檢討目前簽發的士駕駛執照的安排,並設法確保只有合資格在港受僱工作的人才獲簽發的士駕駛執照。

 

     當局曾研究不同方法,包括停止向非香港居民簽發的士駕駛執照。不過,根據現行規例,只要申請人符合有關規定,運輸署署長並沒有權力拒絕簽發的士駕駛執照。

 

     此外,也曾研究可否先確定申請人受僱工作的資格,才批准其的士駕駛執照的申請。不過,法律意見指出,運輸署署長在法律上未獲授予這種權力。

 

     鑑於現行法例的限制,運輸署沒有太大的彈性處理問題,因此,有可能需要修訂法例。該署現正詳細研究有關事宜。

 

致函的士商會及工會

 

     在完成檢討前,運輸署已採取多項臨時措施;該署已致函所有的士商會和工會,提示他們任何旅客(包括雙程證持有人)在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許可前,不得在港接受任何僱傭工作或經營的士業務,違例者可被檢控。

 

     運輸署並呼籲他們在出租的士前,先查核租用人的香港身份證和的士駕駛執照。

 

     該署也致函所有的士司機證特許承辦商,提示他們在處理的士司機證的定單前,先行查閱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和的士駕駛執照;並促請承辦商注意《入境條例》及其附例的相關條文。

 

     運輸署將向申請的士駕駛執照的非香港居民,發出由入境事務處擬備的通告,呼籲提醒他們如欲在港受僱工作,必須先獲入境事務處處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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