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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8日
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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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公司東主欠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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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創美印刷製作公司負責人李煜南,因拖欠工資,昨天(3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5,000元和監禁14天,緩刑兩年。這是近兩周第2名因拖欠工資而被判刑的僱主。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歡迎裁決,並指出,裁決反映法庭愈來愈重視欠薪個案。

 

     李煜南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和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和年假薪酬予1名僱員,涉及3個月的工資共60,900元。僱員已透過法庭收到僱主分期支付的欠薪。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和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張建宗呼籲僱員挺身指證違例欠薪的僱主,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他表示,如有足夠證據及證人,勞工處即毫不猶豫地檢控有關的違例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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