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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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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會資助與訟上訴符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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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員會

     為消除領匯重新上市前的法律不明朗因素,房屋委員會委員建議支付司法覆核申請人的上訴費用,但條件是要求司法覆核申請人必須採取配合行動,使法律問題盡快得到終極解決。

 

     房屋署副署長(機構事務)麥靖宇表示,就法律問題盡快尋求終極解決,最為符合公共利益。

 

     他指出,房委會提出的反建議,附帶明確條件,即要求司法覆核申請人必須採取配合行動,使法律問題盡快得到終極解決,以便在重新安排上市前能消除由法律挑戰所引起的所有不明朗因素。

 

     麥靖宇說:「我們的反建議是有條件的,司法覆核申請人如接受我們的方案,便必須同意一個既合理又較短的時間表。」

 

     他強調,房委會希望能用最短時間使法律問題得到終極解決,這立場不會改變。

 

     如能盡快重新安排領匯上市,可節省籌備工作的額外開支,以及把握目前仍然有利於上市的市況,因此,他認為,就法律問題盡快尋求終極解決,最為符合公共利益。

 

     麥靖宇說:「重新上市愈遲進行,市場上不明朗的因素愈大,包括利率及投資氣氛等。」

 

     他表示,仍然希望可以盡快安排重新上市,但現階段難以確定實際的時間表。

 

     他指出,房委會在作出有關反建議前,已取得轄下產業分拆出售督導小組的同意。

 

     督導小組曾考慮過不同的處理手法,不過,鑑於事件獨特,又牽涉重大公共利益,故最後同意支付上訴人法律訴訟費用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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