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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9日
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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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會耀殺徐道仁判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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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無業男子鄭會耀參與謀殺私煙案證人徐道仁,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

 

     法官倫明高下令,鄭會耀在其終身監禁的刑期中,須服刑至少22年。

 

     42歲的鄭會耀昨天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串謀謀殺罪名成立,以及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獲得的財產罪名成立,即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

    

     鄭會耀因串謀謀殺罪名被判終身監禁,而就有關《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罪名則被判監5年。

 

     倫明高今天宣判時表示,被告買兇謀殺廉署證人是用以復仇,計劃經過周詳策劃,而且專業地進行,動機是阻止死者到港出庭就十分嚴重的罪行作供。

 

     倫明高指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本港的司法公義,而由於有關謀殺涉及金錢報酬,更加重被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

 

     案情透露,被告於1994年8月至1995年4月期間,與他人串謀、同謀及議同在新加坡謀殺徐道仁。

 

     當時徐道仁為廉署證人,並準備在1宗80億元走私香煙案中,作為控方證人。

 

     被告與他人串謀處理多筆合共20萬元的現金,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款項是謀殺徐道仁的報酬。

 

     被告去年8月由內地經落馬洲管制站被送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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