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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14日

反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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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地政督察貪污囚3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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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前地政督察李銳元在多項村屋發展工程中貪污罪名成立,今天被區域法院判處入獄39個月,並須向政府歸還30萬元賄款。

 

     61歲的李銳元,較早時被裁定兩項串謀促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1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法官馮驊宣判時說,鑑於被告所犯罪行嚴重,故須判處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透露,1990年至1999年期間,李銳元與銀得利發展有限公司及銀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馮炳仁串謀,收受馮炳仁50萬元至60萬元,作為李銳元製備及提供重建某些村屋所需的地政總署紀錄或文件的報酬。

 

     李銳元也與馮炳仁及另1名人士串謀詐騙美國國際信貸(香港)有限公司,向美國國際提交某些村屋的虛假地政總署文件,藉以支持多筆按揭貸款的申請。

 

     在另1宗案件,50歲的馮炳仁因向1名財務公司職員及李銳元提供1,000萬元及數十萬元賄款,使其得以利用虛假的地政總署文件,獲財務公司批出貸款,今天被判入獄45個月。

 

     馮炳仁較早時承認5項罪名,包括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以及1項串謀詐騙。馮炳仁其後在李銳元的審訊中為控方作供。

 

     法官斥責被告的貪污及詐騙行為,以及長時間犯案。

 

     案情透露,馮炳仁在1990年至1999年期間,以多間位於元朗及八鄉的村屋作抵押,獲美國國際信貸批出多筆貸款。

 

     馮炳仁其後未有償還其中數筆貸款予信貸公司,而該公司發現被告用作抵押的其中6間物業並不存在,或其估值遠低於實際價值。

 

     廉署調查發現,馮炳仁曾向該信貸公司1名職員先後支付1,000萬元賄款,以獲協助批出有關貸款。

 

     案情又透露,被告曾多次向李銳元提供賄款,每次30,000元至50,000萬元不等,以取得偽造的地政總署文件,用作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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