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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8日
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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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錦華行為失當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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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C

     高級警司冼錦華接受妓女提供免費性服務,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廉政公署拘控,較早時罪名成立,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

 

     現年46歲的冼錦華,較早時被裁定3項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今天判刑。

 

     同案另1被告43歲女商人林春葉,被判入獄3年。

 

     林春葉較早時被裁定6項罪名成立,包括3項向政府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8(1)條,及3項控制他人而旨在使該人賣淫。

 

     法官辛達誠宣判時表示,以冼錦華在警隊所持的職級及職位來說,他所犯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十分嚴重。

 

     辛達誠說:「1名警務人員,若觸犯法例,不論是故意干犯貪污罪行,或如本案所涉及可構成貪污的罪行,無可避免會被判即時入獄。」

 

     法官向林春葉宣判時表示,在她所觸犯的罪行中,有關《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最為嚴重。

 

     林春葉在案中獲得的利益,是與冼錦華建立友好關係,令冼錦華對她有所虧欠,方便她日後向冼錦華提出要求。

 

     辛達誠說:「以貪污罪行的性質來說,給予『好處』以籠絡對方日後滿足自己可能提出的要求,可以說比實際的貪污行為更加邪惡,而這種暗地�進行的勾當亦令偵查的工作更形困難。」

 

     冼錦華被控的3項罪名,指他在涉及其公職的情況下行為失當,蓄意及故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作為,從林春葉接受由多名女子提供的免費性服務,而他知道該等女子是由林春葉控制,目的旨在使該等女子賣淫。

 

     林春葉被裁定6項罪名成立。其中3項指她經香港警務處與香港特區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向冼錦華提供利益,即由多名女子提供免費性服務,而據冼錦華所知,該等女子是由她控制,目的旨在使該等女子賣淫。

 

     其餘3項控罪指林春葉控制多名女子賣淫。

 

     有關控罪於2001年3月至去年5月期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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