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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17日
《基本法》第23條
*
葉劉淑儀:23條立法程序討論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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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政府在實施《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方針是確保市民的人權自由受到保障。

 

     葉劉淑儀強調,政府就第23條立法是按部就班的,回歸五年後才開始諮詢,現已討論了七、八個月。

 

     她說:「已有很透徹的討論,市民也提出了大量意見,我們也作出了大量澄清和調整,這立法程序是相當透徹的。」

 

     葉劉淑儀在回應美國駐港總領事祁俊文的關注時表示,《基本法》已經保障人權,不會違反《基本法》。

 

     她說,《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條文中,有三處明確指明有關罪行的適用、執行和解釋,都不可違反《基本法》第三章。

 

    《基本法》第三章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也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葉劉淑儀說,現在制訂的叛國、煽動叛亂都條文,均較現行條例寬鬆。有關顛覆和分裂國家罪行,也要牽涉使用武力或嚴重非法手段,和外國類似的罪行相若。

 

     至於條例草案中「明令取締」,其實是確保高透明度,而不是要求內地額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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