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指出,《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對於駐港解放軍車輛及司機應否繳交徵款以及如何付款的條文並不清晰。當局現正研究駐港解放軍有否需要繳納供款予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以及所須的法例修訂。
另外,根據《基本法》第14條和駐軍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 解放軍駐港部隊的人員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須遵守軍隊的紀律。
她今日在立法會回應鄭家富議員的提問時表示,駐軍法和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並沒有任何條文規限駐軍人員在離開軍營非執勤時應穿�的服飾。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87條,「軍人非因公外出、女軍人在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採購時,應當�便服。」
被問及有沒有其他法例及內地法規限制並非駐港部隊人員的人士穿�或使用駐港部隊軍服,葉劉淑儀列出有關的條例: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的有關條文,規定任何人士穿�沒有資格穿�的制服或非常類似該種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騙他人,則屬犯罪。
* 《官方機密條例》(第521章)內有條文規定任何人如為取得或協助另一人取得進入禁地的許可的目的或為任何其他有損國家或香港的安全或利益的目的而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使用或穿�任何軍服,或使用或穿�與該等制服相似至屬旨在欺騙的任何制服,或虛假地表示自己是有權或曾有權使用或穿�該等制服,則屬犯罪。
她補充說:「現行香港法律只是在上述條件的情況下限制市民穿�或使用解放軍軍服或與解放軍軍服相像的服飾。」
「根據《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3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現時列於附件3的全國性法律並沒有限制並非駐港部隊人員的人士穿�或使用駐港部隊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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