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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月12日

規劃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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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例助遺失租契及批地書業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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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表示,政府正制訂法例,解決遺失或難以辨認的政府租契及批地書,而無法進行業權交易的問題。

 

     孫明揚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劉炳章的提問時表示,政府正制訂法例,設立機制,重整遺失及難以辨認的政府租契和有關的土地文件。

 

     法例將令重整的租契和有關土地文件,享有原本的租契和有關文件的地位,方便物業轉易。

 

     政府將確保重整文件的條款與原本文件盡量接近,並提供途徑,讓受影響人士提出反對及上訴,或尋求法律上的補救,保障其物業權益。

 

     孫明揚說,建議的法例十分技術性和複雜,諮詢和草擬法例程序都需要時間,政府將諮詢主要的有關團體,預計或許在2004-05年度,才可備妥條例草案。

 

     他強調,即使租契已遺失或難以辨認,仍可轉讓業權。如有清晰和有力的旁證,證明遺失或難以辨認的政府租契內容,以及有關租契已適當地簽訂,即符合物業轉易的法例規定,物業交易仍可進行。

 

     地政總署也透過交回及重批土地的方式,個別處理遺失或難以辨認的政府租契。

 

     根據機制,土地業權人需交還有關地段的所有權益,然後由政府按雙方同意的條款重新將該地段批予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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