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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18日
婚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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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草案六月呈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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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6月1日向立法會提交《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條例草案》,讓市民可享用更靈活的證婚服務。

 

     條例草案建議,讓婚姻登記官委任婚姻監禮人負責主持婚禮,以及在婚禮舉行前見證結婚雙方簽署聲明。

 

     婚姻監禮人也可接受擬結婚通知書,以及為擬結婚者監誓以辦理有關婚姻無障礙的誓章。

 

     草案並建議容許婚姻監禮人,可在任何時間及任何在香港的地方主持婚禮;以及規管婚姻監禮人的執業。

 

     保安局表示,在開始階段,執業律師(須擁有7年具備律師資格後的經驗)及公證人足以提供委任人選。

 

     登記官將發出實務守則,以就婚姻監禮人的專業行為提供實務指引。

 

     新的婚姻監禮人委任事宜上訴委員會,將負責聆訊和裁定就登記官拒絕、撤銷或暫停委任的決定提出的上訴。

 

     條例草案5月20日刊登憲報,6月1日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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