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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1日
水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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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泳池救生員須具池章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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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福利及食物局表示,《2005年泳池(修訂)規例》下周三(4月6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明年4月1日生效。修訂規例今天刊憲。

 

     �福局表示,修例旨在提高在持有食物環境�生署牌照私人泳池當值救生員的現行法定資格,至具備泳池救生章資格。

 

     由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由2003年1月起,已規定公眾泳池救生員必須具備泳池救生章資格,因此,現時受聘於公眾游泳池的救生員,均持有有效的泳池救生章;然而,在私人泳池任職的1,700名救生員中,並非全部持有泳池救生章。

 

     為使私人泳池的泳客得到更佳保障,並使公眾和私人泳池的救生員技能標準一致,�福局認為,必須提高有關資格,目前很多國家已把等同泳池救生章的救生資格訂為泳池救生員的標準資格。

 

    《2005年泳池(修訂)規例》規定,救生員的資格由持有銅章,提高至持有泳池救生章,在刊憲日期起計1年後,即2006年4月1日生效。

 

     �福局預料,在私人泳池任職而未考取泳池救生章資格的救生員,在未來12個月接受訓練和考核,以考取泳池救生章。

 

     根據香港拯溺總會的救生章發章制度,銅章持有人曾接受基本施救技能訓練,並可於遇溺事故中施救。

 

     泳池救生章持有人,則曾接受基本施救技能和特定救生員技能訓練,能夠評估環境條件、使用特定施救器材,以及提高水上安全水平,以預防意外發生。

 

     要取得泳池救生章資格,必須通過游泳測驗,並具備使用專業施救器材的拯救技能和接受防禦性救生訓練,以達致比銅章持有人更為嚴格的拯救技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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