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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污染:歐盟前期輕型柴油車必須安裝減少排放物器件,以減少排放的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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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收緊四噸以下歐盟前期輕型柴油車輛廢氣排放標準。
新的《空氣污染管制(車輛減少排放物器件)規例》規定,所有四公噸或以下歐盟前期輕型柴油車輛,必須裝上環境保護署認可的減少排放物器件。
政府在2000年9月至2001年10月期間,為四公噸以下歐盟前期輕型柴油車輛安裝減少排放物器件。
新規例把妥善安裝有關器件,列為這類車輛的續牌條件,確保已安裝的減少排放物器件不會被拆除。
歐盟前期輕型柴油車輛包括在1995年3月31日或之前首次登記的柴油私家車、貨車及小巴,以及在1995年12月31日或之前首次登記的的士。
若有關車輛沒有安裝減少排放物器件,或器件性能有問題,運輸署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吊銷該車輛的牌照;如果車輛在年檢時被發現不符合規定,將不獲續牌。
有關器件可令歐盟前期輕型柴油車排放的懸浮粒子減少30%。
柴油車輛是本地路邊空氣污染的主要源頭,歐盟前期車輛佔本港所有柴油車輛的一半。
每輛歐盟前期車輛排放的懸浮粒子,比同類型但符合歐盟最新標準(即歐盟III期標準)的車輛多七倍。
有關規例今天刊憲,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預計今年12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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