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控制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蔓延,�生署署長陳馮富珍今天把「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加入《檢疫及防疫條例》(香港法例第141章)附表一的傳染病列表中。
陳馮富珍說:「這修改可讓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在適當情況下適用,同時擴大對傳染病的監察範圍,使�生署能夠更有效地監察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第四條規定,醫生如有理由懷疑有條例附表一所列的傳染病個案存在,須通知�生署署長。
她表示,所有醫生如遇到任何懷疑染上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個案,須通知�生署。
�生署署長行使《檢疫及防疫條例》(第141章)(條例)第72和8(4)條賦予的權力,分別制訂《2003年檢疫及防疫條例(修訂附表一)令》和《2003年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修訂表格)令》,修訂了條例的附表一和《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附表的表格二。
《檢疫及防疫條例》附表一在加入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後,傳染病列表中的傳染病數目共有28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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